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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726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3民初133号
    案号 (2017)鲁0213执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胜明借款本金220万元。 二、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胜明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胜明律师费损失6万元。 四、被告方力对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青岛浩大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徐胜明对被告青岛锦森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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