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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盐大)应急罚〔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7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