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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公运罚[2018]2203810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公运罚(2018)22038100003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久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大岭村违法事实及证据: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所属车辆吉CK8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证据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账号为22001626238054531521,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公主岭市运输管理所(印章)  2018年2月27日(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27
    决定机关 公主岭市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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