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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182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105民初8466号
    案号 (2017)内0105执恢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日期 2019-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10月10日的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共计304000元。此后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之和以未偿借款本金为基准按24%的年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永良、白玉英、内蒙古香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508元,由被告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永良、白玉英、内蒙古香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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