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2****7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5023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48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5%计算); 二、被告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以上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3962) 三、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浩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卫东、何建荣、范秀华、何建军、杨新浩、田志明、吴亮、何红喜对被告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戴健英对被告何建荣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告王春凤对被告何建军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被告戴红红对被告张卫东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七、被告吴根凤对被告田志明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八、被告薛玲妹对被告杨新浩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6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浩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卫东、戴红红、何建荣、戴健英、范秀华、何建军、王春凤、杨新浩、薛玲妹、田志明、吴根凤、吴亮、何红喜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3962),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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