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2****7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178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42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日期 | 2018-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芳借款3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0元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芳律师费损失15000元。 三、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对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88元,由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沈芳,原告沈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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