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2****7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174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42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日期 | 2018-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庞岑波借款1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为5134000元;以本金12000000元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对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46元,由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何建荣、戴健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庞岑波,原告庞岑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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