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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优威派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査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H1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杭仲裁字第1619号
    案号 (2020)粤03执18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永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21,50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永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7,32!,780.82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 三、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永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其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0,000.00元。 四、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永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 五、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申请人舟山永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被申请人查元质押的其所持有的深圳优威派克科技有限公司3.58%股权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一至四项应付款项在被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查文、查元、查浦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案仲裁费181,939.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威派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查文、查元、查浦承担。 九、驳回申请人舟山永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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