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00075****0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6民初7931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恢9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借款260万元、利息23.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7年7月10日起、250万元自2017年7月23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二、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江苏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如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一)、(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刘新亚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宜兴市怡丰花园A幢35号不动产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刘新亚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72元减半收取147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6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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