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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亚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75****0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2民初3980号
    案号 (2017)苏1182执1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5
    发布日期 2017-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742855.20元并承担分段计算的利息(本金52350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本金219355.20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汇至本院,户名:扬中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分行江洲支行,账户:1104048009000018616)。 案件受理费11729元,减半收取5864.50元,由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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