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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2909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0108民初6165号
    案号 (2021)琼0108执1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丽华返还房屋契税 15900元、办证费 2000元、维修基金 4190元,共计 22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52.26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6.13元(原告高丽华已预交),由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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