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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菱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MA****RL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3929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3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9-0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菱辉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390900元,并偿付截至2018年6月22日的违约金2295元,以及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付租金3909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修辉、李海玲对被告上海菱辉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修辉、李海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海菱辉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上海菱辉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上海菱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牌号:沪EL5758,发动机号:78492420,车架号:LGGG4DX38HL440572)、轩畅牌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1辆(牌号:沪K0100挂,车架号:LA99FRAC2G0JFH22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4元,减半收取4767元,财产保全费3386元,合计8153元,由被告上海菱辉物流有限公司、修辉、李海玲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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