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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奚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928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经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赣0192执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被告奚凯所欠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钢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60000元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利息408320元,合计1368320元,以上款项按如下方式支付: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奚凯在上海浦东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被冻结金额906733.33元之中的880000元,剩余款项488320元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归还,则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如被告奚凯未在上述期限内如期还款,则被告奚凯所还的款项则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清偿,未清偿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被告刘莉萍、江西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金丰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新宝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奚凯的上述还款责任向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钢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钢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第四,原、被告、第三人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第五,案件受理费15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500元,合计25492元,由被告奚凯、刘莉萍、江西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金丰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新宝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一并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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