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奚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928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460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460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9 |
发布日期 | 2016-07-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卫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玲借款本金28612170及利息〔2014年7月25日前的利息为988167.11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2014年7月25日后的利息,以本金28612170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6.15%×4倍计算至付清款止〕。二、被告洪卫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黄玲律师代理费130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黄玲有权对被告洪卫星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244号(第二层)房屋(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100045898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洪房他证西湖区字第1000907389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奚凯、江西深度康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实现本判决第三项抵押权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奚凯、江西深度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卫星追偿。六、驳回原告黄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00元,由被告洪卫星、奚凯、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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