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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统罚决字(2018)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你单位2017年1-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上的“工业总产值”填报数为1262087千元,应报数为1119205千元,差错额为142882千元,占应报数的12.8%。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温州市统计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参与询问人员身份证、《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会计账册、发票、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浙江省统计局移交的材料等证据为证。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你单位于检查前主动向浙江省统计局提交《工业企业生产数据核实修订申请表》,主动承认2017年的统计数据差错,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9
    决定机关 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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