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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新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587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15486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17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12月,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案涉综合楼租金1604668元、宿舍楼租金294912元,合计1899580元。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对于上述拖欠的租金,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每月28日前向原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270000元,于2018年6月28日前向原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27958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账至原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开户行:东莞银行东湖支行,账号:500082395809016)。 三、原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自此,双方之间就本案租赁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终结。 四、本案受理费1341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16.97元(原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8年6月28日前一并转账至原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上述指定账户。 五、若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连续两期未能按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原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法院执行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且原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豪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就案涉综合楼、宿舍楼签订的《租赁合同》于连续两期逾期的第二个到期日的次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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