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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44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3887号
    案号 (2018)苏0684执1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万元,并支付利息4112543.33元(计算至2017年6月8日),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 二、如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权以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设押的抵押物(房他证字第152006043号房屋他项权证、海他项(2015)第69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徐建、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徐国华、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投资有限公司、钱胜华对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徐建、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徐国华、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投资有限公司、钱胜华在承担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63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663元,由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6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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