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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44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72民初705号
    案号 (2017)鄂72执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8
    发布日期 2017-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中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935.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2日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蛟龙船务公司负担。被告蛟龙船务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固精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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