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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应急罚〔2019〕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6月26日,姜山镇安监所执法人员任鑫、于振东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姜山镇明曙路810号的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鄞安监管责改[2019]12029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鄞安监管现决[2019]12003号,责令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7月26日前整改完毕,责令电焊工陈运军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撤出电焊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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