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应急罚〔2019〕2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6月26日,姜山镇安监所执法人员任鑫、于振东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姜山镇明曙路810号的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鄞安监管责改[2019]12029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鄞安监管现决[2019]12003号,责令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7月26日前整改完毕,责令电焊工陈运军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撤出电焊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5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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