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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人社罚决字﹝2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该单位使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4名,该单位在安排张明明、张梦龙、晏雪松、王姿丹四名未成年工工作岗位前未对他们进行健康检查。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处理建议:对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给予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处罚日期:2019年5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6
    决定机关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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