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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人社罚决字﹝20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使用童工;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人社罚决字[2019]7号案件名称: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使用童工案被处罚人名称: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姜德清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违法使用童工1名,2004年5月11日出生,于2019年3月12日进入该单位,至3月25日离职,中途未曾离开。该单位使用童工时间段为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共计十四天。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日期:2019年4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4
    决定机关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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