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黄艳、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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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黄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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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凌宇、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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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凌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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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郭柱能、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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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郭柱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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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吴任国、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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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吴任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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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陈嵘、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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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陈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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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冯毅、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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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冯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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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曹彬、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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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曹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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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杨升、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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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杨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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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陈铨涛、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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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陈铨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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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张俊凯、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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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张俊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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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1民初119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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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95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郭柱能 被告- 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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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柱能诉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195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郭柱能支付股权转让款7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计算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郭柱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原告郭柱能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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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 2 |
(2021)粤2071民初1194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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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94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杨升 被告- 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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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升诉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经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壹家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194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杨升支付股权转让款7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计算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原告杨升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仁康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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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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