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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国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629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2723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1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663021.13元及利息、罚息等(截止至2016年11月11日,利息2141593.39元、罚息608057.13元,自2016年11月1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卢国平、黄红妹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国平、黄红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卢国平、黄红妹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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