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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国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629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洪民二初字第278号
    案号 (2017)赣0192执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9
    发布日期 2017-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2年11月5曰起至2013年2月4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2月5曰起至清偿500万元借款本金之曰止,原告所主张利息、罚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时,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涂庆华、张艳提供的其位于红谷滩新区丽景388号汇龙铭都西雅图国际会馆3栋1403室(洪房权证红字第10003即39号)的房产及被告张艳提供的其位于青山湖区北京东路427号3栋1单元201室(洪房权证湖字第1000332637号)的房产享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时,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红福持有的南昌国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60%的股权享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涂庆华、黄红福、卢国平、黄红妹、卢艳尝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以上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均有权向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63元,由被告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涂庆华、张艳、黄红福、卢国平、黄红妹、卢艳尝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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