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塔米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7****7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42469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4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塔米尔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诸暨市浩威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9199.20美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79199.20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基数,以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美元兑人民币确定汇率,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塔米尔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诸暨市浩威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12750美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750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基数以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美元兑人民币确定汇率,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诸暨市浩威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53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塔米尔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