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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市铁西区隆可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 高秀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395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303民初864号
    案号 (2016)辽0303执1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7-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鞍山四隆广场云友米线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鞍山市高新区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庞文杰、鞍山市铁西区可心酒店对上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鞍山市高新区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600元,由被告鞍山四隆广场云友米线饭店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故被告鞍山四隆广场云友米线饭店在履行(一)项义务时加付32600元给付原告鞍山市高新区浩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庞文杰、鞍山市铁西区可心酒店对该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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