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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NJ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1民初1787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瑞岑租金5786.67元、物业费913.92元、免租期损失12400元、软装费5000元,合计24100.59元;二、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瑞岑违约金7230.18元;三、驳回原告胡瑞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12—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07元,由原告胡瑞岑负担427元,由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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