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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NJ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1民初1788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伊建与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服务合同》,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浦口区浦口大道毅达汇创中心02幢315室(公安机关编号为4幢315室)不动产腾空,并返还给原告伊建;二、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尹健支付2021年3月份租金差额915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3050元/月标准计算);三、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尹健支付物业费913.9元、免租期租金损失12200元、软装费5000元,合计18113.9元;四、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之和的30%标准向原告伊建支付违约金;—9—五、驳回原告尹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02元,由原告尹健负担300元,由被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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