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529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2475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1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9
    发布日期 2016-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廷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本金人民币75088.71元,并偿付计算至2015年3月16日的利息(包括复利)人民币40496.76元、滞纳金人民币4364.76元、其他费用人民币937.94元,以及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廷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廷发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8元,由被告郑廷发、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