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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炳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51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海商初字第02376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2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6
    发布日期 2016-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炳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成健袜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03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代偿款303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周凯、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周炳良不能清偿的款项分别承担25%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宁市成健袜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合计8670元,由被告周炳良、周凯、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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