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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炳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51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00552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1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4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28000元
    未履行 531530.91元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海宁嘉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07403.79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年利率以24%为上限)计算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宁嘉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 前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周炳良、俞其芬、周月芬、周凯、张福荣、海盐凯凯制衣厂对前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周炳良、俞其芬、周月芬、周凯、张福荣、海盐凯凯制衣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057元,由被告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周炳良、俞其芬、周月芬、周凯、张福荣、海盐凯凯制衣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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