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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炳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51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海商初字第02118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平、董勤芬、周炳良、俞其芬应归还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8906.66元(暂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止,以后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宁市鑫享亿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海平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海宁市鑫享亿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平追偿。 本案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372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742元,由被告王海平、董勤芬、周炳良、俞其芬、海宁市鑫享亿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华天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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