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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当事人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永康苑39幢北侧绿化带内堆放玻璃和铝合金门窗架子等物品,占用绿地有两处,面积1.94平方米。于当日14时34分,被本局潮鸣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查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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