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亿天航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4****8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终11091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134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7610411】。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079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双方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小蝶·云共享植保无人机分时租赁代理协议》于2018年10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亿天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新民20000元保证金,73333.33元无人机充值款;三、被告深圳亿天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新民赔偿款20000元;四、驳回原告吴新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5元,原告承担1057元,被告承担2258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1091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0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0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0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亿天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吴新民退还20000元保证金、111000元充值款和28900元药剂款;四、上诉人吴新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亿天航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两台植保无人机和被上诉人深圳亿天航科技有限公司向其交付的药剂。五、驳回上诉人吴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上诉人吴新民负担1823元,被上诉人深圳亿天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29元,由上诉人吴新民负担3676元,被上诉人深圳亿天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3元。因上诉人吴新民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深圳亿天航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吴新民径付12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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