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麦斯朗程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652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2999号 |
案号 | (2015)穗越法执字第117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25 |
发布日期 | 2017-03-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麦斯朗程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创辉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 二、被告范侃对被告广州麦斯朗程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麦斯朗程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2元,由原告广州创辉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625元,被告范侃、广州麦斯朗程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0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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