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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6****01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5124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4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截止至2018年10月17日的租金8025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100000元租金,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102500元租金; 二、如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期),则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剩余的全部租金,并承担以剩余的全部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逾期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61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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