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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6****01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2984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4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07-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与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出租合同书》及《办公楼及锅炉房租赁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沈阳市和平区竞赛路6号30亩土地及该土地上600平方米二层清水楼,并完好交付给原告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 三、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按照18万元/年标准原告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2018年10月18日至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腾空沈阳市和平区竞赛路6号30亩土地及该土地上600平方米二层清水楼之日止的租金; 四、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腾空沈阳市和平区竞赛路6号四层科技办公楼内西侧的一至二层及锅炉房,并完好交付给原告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 五、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5万元/年支付原告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2018年12月18日至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腾空沈阳市和平区竞赛路6号四层科技办公楼内西侧的一至二层及锅炉房之日止的租金;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5元(已减半),由被告沈阳三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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