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万)市监(企)罚决〔201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 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 续6个月以上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7 |
决定机关 | 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敖小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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