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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万)市监(企)罚决〔2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 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 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7
    决定机关 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敖小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