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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字[202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游泳池水质经本机关抽检1项指标(PH值)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平湖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9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陈烁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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