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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77****94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3031号
    案号 (2018)鲁1502执24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区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9-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清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庆生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1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清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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