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智诚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368****70X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12民初1743号 |
| 案号 | (2021)苏0812执恢55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远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48966.68元,并按照月利率19.5‰从2016年2月16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石海波、江苏智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3元,减半收取9191.5元,由被告胡远祥、石海波、江苏智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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