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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迅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8417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91民初2814号
    案号 (2016)苏0291执20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迅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百朋公司货款322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523.2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724.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9元(此款已由百朋公司预交),由迅德公司负担(百朋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779元由迅德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迅德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百朋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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