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吁利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88601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1民初474号 |
案号 | (2018)赣0121执4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9月8日,被告饶满龙尚欠原告樊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370000元未归还。自2017年9月9日起至所有借款本金还清止,所欠借款本金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对于上述借款本息,被告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樊淑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吁利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共同向原告樊淑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整,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850元、律师费60000元。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该800000元本金时,每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告樊淑华向南昌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因诉讼财产保全查封的被告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一套,直至15套房屋完全解封。 三、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4月15日前共同向原告樊淑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整。 四、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1月15日前共同向原告樊淑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整。 五、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2月15日前共同向原告樊淑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整。 六、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5月15日前共同向原告樊淑华付清2017年9月8日前的借款利息370000元。2017年9月9日后的借款利息,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金额,继续按24%的年利率计息至所有本金还清止,该部分利息,由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甲方付清。 七、如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归还任何一笔欠款,原告樊淑华有权就所有未归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80元,由被告饶满龙、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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