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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瑞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61****87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302民初5976号
    案号 (2018)粤1302执1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10-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粤1302民初5976号 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700元及利息(以200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货款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6元、保全费1539元,共计5895元,由被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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