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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二稽罚[2020]190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食堂经营收入3887768.88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其中2013年5月至12月608157.8元,2014年1月至12月1013274.74元,2015年1月至12月1613775.7元,2016年1月至4月652550.64元。你单位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食堂经营收入608157.8元未计入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追缴税款50%的罚款,即营业税偷税罚款97194.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罚款6803.69元,企业所得税偷税罚款7601.9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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