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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17]157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10月9日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9日14时许,萧山籍男子倪某伟和黄某蔚到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1*7房间看望在住旅客傅某洁,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公安机关反恐要求,对倪某伟和黄某蔚进行访客登记。2017年10月09日下午,被新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被处警告,2017年6月22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被处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09
    决定机关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徐建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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