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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17]137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24日萧山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在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管理、营运单位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督导检查发现,该酒店贵重物品保管处等重要部位的监控视频,没有按照反恐的要求保存90天,责令在15日内整改完毕。后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于2017年06月22日上午,被新塘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4
    决定机关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徐建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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