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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1〕3931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6日8时40分,浙EC7962自卸货车(3轴)行经安吉灵峰北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三官检查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9.45吨。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26日对王阿龙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安吉钦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6
    决定机关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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