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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1〕18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12日9时25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35国道563K+10M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C8023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引导至318国道长兴超限运输检测站地磅进行称重检测,经地磅检测车货总重为50.46吨,车货总重超限25.46吨。该车驾驶员驾驶浙EC8023货车所属业主安吉钦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叁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3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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