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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361****883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1851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2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200000
    未履行 4000000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81457.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81457.26元为基数,自2020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847.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6847.8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旭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517819元的债权,被告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旭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2517819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旭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的5381457.26元债务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的246847.83元债务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8七、驳回原告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223元,由被告上海旭统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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